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陈新发布时间:2023-06-26浏览次数:472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改革,经学校研究决定,出台《中国药科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药科大学

                                      2022122

 

 

 

中国药科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药大人〔200855号),进一步完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改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推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科学定岗、以岗定责、按岗取酬的管理原则,完善岗位等级晋升(以下简称:岗位分级),规范聘期考核,加强聘期管理,现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按照教育部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从学校发展目标出发,结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聘用条件,优化队伍结构,实现科学设岗,人岗匹配。

二、分类管理,按岗聘用。优化设置岗位类型和岗位等级,全面推进专业技术岗位分类、分级聘用。进一步完善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系,加强聘期管理。

三、全面考核,重在实绩。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质量导向,培育重大贡献,根据岗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二、申报和评聘过程中,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岗位分级。不满一个聘期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不参加岗位聘期考核。

三、兴药学者计划入选者,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另行考核。

四、特聘系列人员、博士后等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等级与结构

第四条 岗位类型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合计共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教师岗位根据职责侧重,可分为教学研究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

 第五条  岗位设置

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正高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副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第三章  聘用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岗位分级每两年进行一次,正高二、三级由人事处负责,副高及以下由二级单位负责,相关条件由二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岗位聘用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考核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二级单位根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结合教师队伍现状制定相应的聘用要求,实行分类分级聘用管理,聘期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对于从事原创性科学研究需长期研究且已有很好积累的教师,经领域内3名及以上二级教授联名推荐,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可申请6-8年的长周期考核,保障其潜心研究。

第九条  在聘期内取得突破性成果,特别是教书育人取得突出成效、实现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突破、创建颠覆性技术并被行业广泛借鉴应用,对生物医药行业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教师,经领域内3名及以上二级教授联名推荐,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可申请下一个聘期免考核。

第十条  二级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与考核要求

一、二级单位在组织聘期考核时,应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标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要求。

二、分类考核,二级单位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等级的教师考核时,应对岗位职责有所区别。对教学研究型岗位,应侧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成果、教材编写、教学改革、获得的教学荣誉等要求;对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应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对科研为主型岗位,应侧重科研工作任务、科研成果应用与转化等要求。对于60及以上教授的考核,应侧重人才培养、学科和平台建设、团队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等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可另行制定。

三、聘期考核主要包括其承担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和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内容。其中,教育教学考核,应把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作为首要标准,特别是本科教学工作量,须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符合《中国药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要求,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基本制度。

四、“双肩挑”教师担任行政职务期间不参加二级单位聘期考核;不担任行政职务后给予3年学术恢复期,学术恢复期内可不参加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与考核程序

一、岗位分级

(一)公布各类岗位聘用条件。人事处公布正高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和副高及以下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二级单位公布权限内岗位的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报。根据当年的申报通知,按要求申报。

(三)资格审查。二级单位及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岗位晋升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申报人需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公示。对申报人员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评审。由人事处和二级单位组织权限内岗位分级评审工作,确定拟晋升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终审,确定通过岗位分级名单,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二、聘期考核

(一)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岗位聘期考核工作。二级单位的岗位聘期考核方案应经过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公布。

(二)聘期满,聘用人员填报聘期考核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二级单位审核材料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二级单位须对聘用人员提供的聘期考核材料进行定量评价,同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定性评价。专家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名,其中非本单位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熟悉该二级单位所涉及学科情况。

(四)考核结果及比例。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二级单位统筹部门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情况,原则上ABC三个等级比例为20%70%10%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根据《中国药科大学绩效津贴实施办法(修订)》(药大人〔2020263号),ABC三个等级岗位基础性津贴发放系数调整如下:

岗位等级

岗位基础性津贴发放系数等级

分配系数

正高二级

A

1.15

B

1.05

C

1.00

正高三级

A

1.01

B

0.86

C

0.79

正高四级

A

0.80

B

0.69

C

0.64

副高五级

A

0.65

B

0.58

C

0.55

副高六级

A

0.56

B

0.51

C

0.49

副高七级

A

0.50

B

0.48

C

0.46

中级八级

A

0.47

B

0.42

C

0.40

中级九级

A

0.41

B

0.39

C

0.38

中级十级

A

0.38

B

0.35

C

0.33

初级十一级

A

0.34

B

0.32

C

0.31

初级十二级

A

0.31

B

0.29

C

0.28

二、连续2个聘期考核为C等者,在岗位聘用时降低一级;降低岗位等级后下一个聘期考核为A等者,可恢复聘用在原岗位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允许团队考核,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考核方案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成果界定及赋分规则参照我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等级发生变化,则岗位聘用情况相应变化。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的全程监督,接受投诉和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开始施行,《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修订)》(药大人〔2020244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要求,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二)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我校现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高、副高级教学研究型、教学科研并重型专任教师,中、初级专任教师,须有教师资格证。

(四)教学工作量饱满,须达到《中国药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的基本要求。

二、聘用条件

(一)正高一级岗位

院士及其他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一流人才,由教育部审定。

(二)正高二级岗位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及以上(主编);

2)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名师;

3)国家级科技进步等三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4)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学术带头人,教育部、科技部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负责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立项中央财政经费1000万元及以上);

7)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排名第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8)原创一类新药临床试验通知书负责人(成果原创于学校),或单项科研成果转化累计到账2000万及以上;

9)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立项中央财政经费1000万元及以上,且我校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1项;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专项、重大专项(到账总经费200万元及以上)2项;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1

1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一级学会中担任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

11)以第一作者(共一排一)或通讯作者(最后通讯)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顶尖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第一单位是中国药科大学)。

2. 面向学科前沿,主持承担国家重大课题,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学术影响力获得学科和行业广泛认可,且在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申报人,由5名及以上二级教授(每位二级教授提名推荐不超过2)联合提名推荐,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直接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

(三)正高三级岗位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聘用:

1)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且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毕业(无博士点的不作要求)。

2)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入选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入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

2.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可申请聘用。

3.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全国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主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

2)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等三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3)国家级一流课程(五类)认定(排名第一)、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认定(排名第一);

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教育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5)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全国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6)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专项、重大专项、江苏省前沿专项(到账总经费200万元及以上);

7)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

8)以第一作者(共一排一)或通讯作者(最后通讯)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权威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高质量论文(第一单位是中国药科大学)。

4.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等国家青年人才计划入选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申请聘用。

(四)正高四级岗位

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五)副高五级岗位

1.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0年,可直接聘用。

2.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并符合一定条件;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并符合一定条件;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聘用。

(六)副高六级岗位

1.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可直接聘用。

2.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并符合一定条件;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并符合一定条件;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聘用。

(七)副高七级岗位

已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八)中级八级岗位

1.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0年,或博士后出站来学校工作,可直接聘用。

2. 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可申请聘用。

(九)中级九级岗位

1. 具有博士学位,来学校工作满3个月;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可直接聘用。

2.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可申请聘用。

(十)中级十级岗位

已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十一)初级十一级岗位

1. 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可直接聘用。

2. 具有硕士学位,已在十二级岗位;或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可申请聘用。

(十二)初级十二级岗位

已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附件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正高级岗位

1. 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现状及发展动态,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 组织和指导专业技术工作,并积极参与相应专业领域的管理工作,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

3. 积极参与指导和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副高级岗位

1. 认真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发表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论著;

2. 承担本部门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服务质量优良;

3. 积极参与指导和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中级岗位

1. 承担本部门的教学、科研、服务等业务工作,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和技术水平;

2.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服务质量良好;

3. 积极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发表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论著。

(四)初级岗位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和技术水平,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服务质量良好,积极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

二、基本条件

(一)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聘用条件

(一)正高三级岗位

1.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可直接聘用。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较高学术成果,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成果,获得该技术领域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三)或省部级奖励(排名前二)。

(二)正高四级岗位

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副高五级岗位

1.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0年,可直接聘用。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

2)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博士学位;

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五),或省部级奖励(排名前三),或校级教学类奖励(排名第一);

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负责起草过校级管理条例或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4个及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

(四)副高级六级岗位

1.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可直接聘用。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2)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承担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取得较多学术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博士学位;

任现职以来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五)或校级教学类奖励(排名前二);

任现职以来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

负责起草过校级管理条例或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3个及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

(五)副高七级岗位

已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六)中级八级岗位

1.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0年,可直接聘用。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良好;

2)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工作任务饱满,荣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类奖励1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1次;

3)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具有博士学位,工作任务饱满。

(七)中级九级岗位

1.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或具有博士学位,可直接聘用。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用:

1)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良好;

2)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工作任务饱满,荣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类奖励1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1次。

(八)中级十级岗位

已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九)初级十一级岗位

1. 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可直接聘用。

2. 具有硕士学位或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良好,可申请聘用。

(十)初级十二级岗位

已聘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