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实验技术系列)》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出台《中国药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实验技术系列)》,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药科大学
2022年1月22日
中国药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实验技术系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完善和规范我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突显实验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进一步提升正高级实验师技术创新能力和高级实验师综合服务质量。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我校在职在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包括经批准挂职、借调或赴境外公派人员。
二、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
三、申报、评审、聘任过程中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三条 岗位类型
实验技术岗位是指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功能开发以及实验教学辅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实验技术岗位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
根据岗位职责侧重,分为教学辅助型、公共服务型和科研辅助型三类。
教学辅助型是指岗位职责侧重于实验教学辅助或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的岗位。
公共服务型是指岗位职责侧重于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岗位。
科研辅助型是指岗位职责侧重于科研项目辅助研究的岗位。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争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教师。
遵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奉献精神,注重教育教学能力与业绩提升,注重人才培养实效。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条件
第五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要求:
一、学历资历要求
正高级实验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一般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5年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高级实验师:获博士学位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2年及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一般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5年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二、岗位工作要求
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要求和身心健康要求,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限报及延迟申报要求
(一)师德师风鉴定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二)在受处分期间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 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处理情况延迟一定的申报年限。情节严重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申报、评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扰乱评审工作等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一、教学辅助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解决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能提出具有创新性与建设性的实验、实践教学方案并组织实施,效果良好。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业认证、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牵头承担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体育部、图书与信息中心申报人员完成部门认定的相关辅助教学工作量即可)。
(三)发表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论文A类期刊1篇或B类期刊2篇。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任意2项(其中1为必选):
1. 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和改革课题1项;
2. 主编(或副主编)实验相关教材,并被5所及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
3.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前三),或研制、改进、自研、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在教学实际应用2年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1项(排第一),或获得与实验教学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4. 参与筹建并获批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排前二),或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排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项(排前二);
5. 指导学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排前二),或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排第一)。
(五)服务类总分不低于20分。
二、公共服务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备解决本学科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提出创新性与建设性构想以提高实验技术水平,积极承担公共平台建设工作,表现优异。
(二)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功能开发、新技术新方法建立与应用、提供高水平的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所管理及操作大型仪器平均年机时数达标(仪器中心均机时率不低于800 小时/年/台,功能实验室/中心测样人均工作时间不低于1800 小时/年),得到师生广泛认可,满意度高于80%;或支撑学生中药认知教育教学,提供讲解服务不低于3000人学时/年。
(三)主讲大型仪器技术等专业相关讲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线上或线下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任意3项(其中1为必选):
1. 主持省(部)级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
2. 公共实验平台用户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学科一流及以上刊物发表文章,申报人获得致谢、署名累计达10次以上(不涉及平台服务的不计算,致谢含个人姓名且排名第一);
3. 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4. 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50万及以上,或测试收入到账达到200万及以上;
5. 作为主要起草人(排第二)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6.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排前三);
7. 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奖励(排第一);
8. 围绕实验、仪器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共一排一)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学科一流及以上级别期刊2篇。
(五)服务类总分不低于20分。
三、科研辅助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备承担本领域重要技术开发的能力,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效益良好。
(二)服务科学研究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任意2项(其中1为必选):
1. 主持省(部)级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
2. 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50万及以上;
3.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排前三);
4. 授权发明专利1项并成功转化实施(排第一)。
(三)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内代表性论文总赋分不低于50分。
(四)服务类总分不低于9分。
四、破格申报
(一)对于获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经领域内5名及以上教授联名推荐,可直接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不受定量指标的约束、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二)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奖励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高级实验师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一、教学辅助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业认证、实验室安全等方面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承担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体育部、图书与信息中心申报人员完成部门认定的相关辅助教学工作量即可)。
(三)在B类期刊发表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论文1篇。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副主编(或参编)实验相关教材,并被2所及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
2.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前五),或研制、改进、自研、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在教学实际应用2年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1项(排前二),或获得与实验教学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3. 参与筹建并获批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排前三),或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排前五),或获得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项(排前三);
4. 主持完成校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课程改革项目1项;
5.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排第一)。
(五)服务类总分不低于15分。
二、公共服务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备解决本学科技术问题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平台建设,具备优秀的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服务成绩显著。
(二)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功能开发、新技术新方法建立与应用、提供高水平的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所管理及操作大型仪器平均年机时数达标(仪器中心均机时率不低于800 小时/年/台,功能实验室/中心测样人均工作时间不低于1800 小时/年),得到师生广泛认可,满意度高于80%;或支撑学生中药认知教育教学,提供讲解服务不低于3000人学时/年。
(三)主讲大型仪器技术等专业相关讲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线上或线下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任意2项:
1. 公共实验平台用户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文章,申报人获得致谢、署名累计达5次及以上(不涉及平台服务的不计算,致谢含个人姓名且排名第一);
2. 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第一);
3. 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30万及以上,或测试收入到账达到200万及以上;
4.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排前五);
5. 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奖励(排第一);
6. 围绕实验、仪器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共一排一)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
(五)服务类总分不低于15分。
三、科研辅助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为科学研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积极参加科研项目,效益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30万及以上;
2.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排前五);
3. 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三)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内代表性论文总赋分不低于30分。
(四)服务类总分不低于9分。
第三章 评审及聘任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公示公展、同行评议、学科评议组评议、院部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聘用。
第九条 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初次聘任人员,岗位聘用在相应职务的起始级。
第十条 从其他事业单位调转至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已有职称的,以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为准,若至我校时聘高一级职称的,以发文聘任约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意,而至校外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予认可。
第四章 各类界定及说明
第十二条 成果时间界定
具有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成果起算时间为任现职务时间。
在我校取得副高职称,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成果起算时间为副高职称取得时间当年的1月1日;在外校取得副高职称,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成果起算时间为任现职务时间。
以前无职称,进入我校时直接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成果起算时间为聘用合同生效时间。
以上情况,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最后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等各项业绩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教学论文分类
A类论文:在SCI/SSCI收录的国际期刊发表教育教学改革论文;B类论文:在CSSCI/北大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教育教学改革论文。
特别说明:关于教学论文的期刊分类,仅限于一般性的初评依据,申请人如果认为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具有重要价值,经3名教育教学专家(校教学督导、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联合推荐,可申请认定为高一级别教育教学论文。
第十四条 科研论文的说明
论文须是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有ISSN或CN刊号、ISBN书号),其内容须与申报职务的专业相关。
中文论文须为第一作者。SCI收录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都可作为成果上报,按下列规定执行: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权威期刊及以上发表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计算排名前3,共同通讯作者计算排名倒数3名;学科顶尖和学科一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计算排名前2,共同通讯作者计算排名倒数2名;学科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只计算排名第1的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只计算排名倒数第1的通讯作者(2015年1月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只计算排名最前的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赋分系数分别为1、0.8、0.6;共同通讯作者赋分系数分别为0.6、0.8、1。
其它刊物综述,所有刊物简报、会议论文、评论性论文以及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评审材料上报。
特别说明:关于《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分类,仅限用于一般性的初评依据,申请人如果认为所发表的科研论文具有重要价值,需提升所发表论文的共识期刊等级或非共识期刊需要纳入共识期刊评价的,经3名校内外教授推荐后,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论著的说明
论著须是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的,参编个别章节的书籍不作为正高评审材料上报。
作为编委、编写者、编撰者、参编的教材等(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须在相应章节中署名或在前言、后记中有个人承担具体编写任务的说明,方可作为个人申报副高的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各类学习和考研辅导用书、科普类著作、个案经验汇编、辞(字、词)典等,不作为正式的个人业绩报送。
第十六条 奖励的说明
国家级奖励:由学校统一组织推荐,教育部组织评选,获奖发文落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教学成果奖或其他教学类评比获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省级奖励:由学校统一组织推荐,各省(直辖市)教育厅(局)组织评选,获奖发文落款为“各省(直辖市)教育厅(局)”的教学成果奖或其他教学类评比获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奖等奖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说明
学校鼓励团队合作申请国家重大项目,个人经费、项目排名以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备案为准,研究经费以经费卡或相关部门核定结果为依据(到校经费分卡时,经费获得人须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团队人员,经费申请单位须为中国药科大学)。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申报职务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一致。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当年未通过评审的,若再次申报,须新增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全程监督,接受投诉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服务类项目赋分表》版本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3年开始施行,《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药大人〔2018〕6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